依附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及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辦事指南
一、申請條件
1. 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2. 有安全評估報告(適用于燃氣管道、電力管線);3. 有事故預警和應急搶救方案(適用于燃氣管道、電力管線);4. 有管線、桿線架設設計圖紙;5. 管線、桿線符合規(guī)劃布局。
二、申請材料
行政許可申請表、工程項目路徑平面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申請流程
1.受理:申請人在安徽政務服務網淮北分廳(http://hb.ahzwfw.gov.cn/)官方網站,根據項目服務指南內容備齊申請材料后,通過安徽政務服務網淮北分廳網上申報或直接向工程建設綜合窗口報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員接收、核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標準。 2.審查:窗口工作人員將申請材料交換到承辦人核查,對材料技術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補正通知書》。窗口工作人員通知申請人取回退件,申請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請。 3.辦結:窗口當場發(fā)放《辦結通知書》,對不予行政許可的當場說明理由,發(fā)放《不予許可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法定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guī)定占用。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簽發(fā)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方可按照規(guī)定挖掘。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項: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清理規(guī)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6〕29號)第二條第(二)項: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3項合并為‘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