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罰內容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罰 2.處罰依據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2017〕676號)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第二十七條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3. 處罰流程 4.實施機關 杜集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